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📄 🔍 原产地累积规则

📅 2026-07-26
外贸 Foreign Trade产地证

原产地累积规则详解

1. 原产地声明制度

经核准的出口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(Declaration of Origin),无需申请官方产地证。这是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,可大幅降低企业的办证成本和时间。

适用条件:(1)企业获得海关“经核准出口商”资格;(2)建立完善的原产地管理体系;(3)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。RCEP协定规定中国应在协定生效后10年内(即2032年前)实施原产地声明制度。

2. RCEP累积规则详解

RCEP的累积规则是该协定最具特色的原产地规则之一。核心要点:

(1)区域累积:在任一RCEP成员国获得的原材料,可视为原产于加工国。例如,中国面料+越南辅料在越南生产服装,面料价值可计入越南的原产地成分。
(2)适用条件:使用累积规则的货物需满足PSR(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),原产地标准代码需标注“ACU”。
(3)实际意义:大大降低了企业获得原产地资格的门槛,鼓励区域内供应链整合。

3. 累积规则的实务应用

场景原材料来源累积规则应用结果
场景1全部中国原材料无需累积直接满足原产地资格
场景2中国面料+越南辅料面料价值可累积为越南原产更容易满足CTH/RVC
场景3日本纱线+中国织造+越南缝制三国材料均可累积区域供应链整合
场景4非RCEP国家面料+RCEP国家加工仅RCEP成员国材料可累积需满足PSR要求

4. 微小含量规则

RCEP还引入了微小含量(De Minimis)规则:当产品中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格的10%时,即使不满足PSR要求,仍可视为原产货物。该规则的适用需在原产地标准代码中标注“DMI”。

微小含量规则为纺织品贸易提供了额外灵活性。例如,一件服装的主要面料均满足原产地规则,仅有少量辅料(如拉链、纽扣)来自非RCEP国家且价值不超过FOB价的10%,则该服装仍可认定为RCEP原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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